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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及其法理纾解

作   者:
赖秀兰
作者机构: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违约金服务期补偿性违约金辞职
期刊名称:
江苏高教
i s s n:
1003-8418
年卷期:
2025 年 002 期
页   码:
32-38
摘   要:
高校人才有序流动是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要素。梳理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分歧集中于高校教师在服务期内是否享有预告辞职权、辞职教师应否承担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法律属性为补偿性抑或惩罚性等方面。通过厘清辞职争议法律适用顺位,探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的立法真意,服务期条款不得限制高校教师辞职权的实体权利,应在辞职程序上依法作出限制。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金应定性为补偿性违约金,适用情形限于出资培训和特殊待遇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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