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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财产法结构

作   者:
申惠文
作者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总则民法典民法规范财产法结构民法价值
期刊名称: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i s s n:
1003-5281
年卷期:
2015 年 04 期
页   码:
74-80
摘   要:
财产法结构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及编纂技术。我国民事立法先继受德日,后继受苏联,现又继受英美,多元法律继受形成新的逻辑关系。从立法史看,先制定合同法,然后制定物权法,最后制定侵权责任法。从法律规范看,合同法应当排列在物权法之前,物权法应当排列在侵权责任法之前;从社会需求看,新时期民法典承载着思想启蒙的文化重任,需要大力弘扬契约至上的精神。不制定债法总则,采取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逻辑顺序,能够较好地实现合同法和物权法作为交易法的功能,突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的功能,彰显民法典的本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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