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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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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1988年正式成立,隶属于北京市农业局。2007年,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执法单位。 北京渔政的主要职能是为渔业发展提供渔政监督保障。具体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四法两条例一办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负责全市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渔业行政执法督察。 (四)依法科学增殖及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监督检查利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查处违法捕捉、驯养、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 (六)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七)水产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八)负责渔政执法船、渔业船舶检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九)对捕捞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捕捞许可证》作业、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办法捕捞方法捕捞以及违法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水生动物防疫。 (十一)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禁止垂钓水域进行垂钓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三)对增殖放流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对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部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和性质处罚。 (十四)对未依法确水产养殖许可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超越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对未依法建立和保存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生产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六)对水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发现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经检测不符合的水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十七)对批发市场(或大型超市)销售的水产品开展孔雀石绿、氯霉素等快速检测工作。 (十八)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十九)全市水产养殖场灭鼠指导。 (二十)制定全市渔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开展工作。 (二十一)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中文期刊:17 北大核心:8 CSC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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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1988年正式成立,隶属于北京市农业局。2007年,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执法单位。 北京渔政的主要职能是为渔业发展提供渔政监督保障。具体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四法两条例一办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负责全市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渔业行政执法督察。 (四)依法科学增殖及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监督检查利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查处违法捕捉、驯养、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 (六)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七)水产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八)负责渔政执法船、渔业船舶检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九)对捕捞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捕捞许可证》作业、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办法捕捞方法捕捞以及违法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水生动物防疫。 (十一)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禁止垂钓水域进行垂钓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三)对增殖放流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对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部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和性质处罚。 (十四)对未依法确水产养殖许可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超越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对未依法建立和保存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生产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六)对水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发现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经检测不符合的水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十七)对批发市场(或大型超市)销售的水产品开展孔雀石绿、氯霉素等快速检测工作。 (十八)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十九)全市水产养殖场灭鼠指导。 (二十)制定全市渔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开展工作。 (二十一)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人才队伍

现有编制22人,设野生动物保护科、资源环境保护科、渔业船舶检验科、水产养殖业监管科及办公室。全市渔政系统(除东城、西城)共有14个区设置了渔政站,现有持执法证渔政人员159名。

组织机构

设野生动物保护科、资源环境保护科、渔业船舶检验科、水产养殖业监管科及办公室。全市渔政系统(除东城、西城)共有14个区县设置了渔政站,现有持执法证渔政人员159名。

上级单位

北京市农业局

研究领域

水产、渔业

获得成就

北京渔政的主要职能是为渔业发展提供渔政监督保障。具体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四法两条例一办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负责全市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渔业行政执法督察。 (四)依法开展渔业资源增殖。 (五)监督检查利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查处违法捕捉、驯养、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 (六)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七)水产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八)负责渔政执法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九)对捕捞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捕捞许可证》作业、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办法捕捞方法捕捞以及违法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禁止垂钓水域进行垂钓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二)对增殖放流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对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不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和性质处罚。 (十三)对未依法确水产养殖许可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超越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四)对未依法建立和保存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生产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十六)全市水产养殖场灭鼠指导。 (十七)制定全市渔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开展工作。 (十八)完成市农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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